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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2018年2月16日  宾阳著名律师   http://www.zwywzy.com/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8)怀刑初字第0026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振湖。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朱忠和。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2008]0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忠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振湖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振湖,被告人朱忠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忠和于2008年6月4日5时许,在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588号,因琐事与李振湖(男,41岁)发生口角,后持铁棍将李振湖头部打伤,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振湖之损伤构成轻伤(偏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振湖被被告人朱忠和打伤后,到北京市怀柔区第一医院进行了治疗,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并要求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忠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振湖的陈述,证人高青波、高清秀、高洪瑞、高阔瑞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物证鉴定所怀公刑技鉴临床字2008第0316号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书,物证铁棍一根,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振湖的经济损失,有当庭出示的医疗费、交通费单据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忠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朱忠和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振湖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振湖要求朱忠和赔偿精神损失费15 000元、财产损失30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提出的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将根据其损失的实际发生情况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朱忠和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忠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4日起至2010年6月3日止)。




  二、被告人朱忠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振湖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七千零五十元七角九分(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振湖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  红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苗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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